为骗保开假证明 单位个人均被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赵青杨 发布时间:2013-04-22 08: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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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4月16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向原告付某和其所在社区管理处下达了一份处罚决定,付某被罚款5万元,社区管理处被罚款30万元。
去年5月艾某在驾驶摩托车时,与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艾某十级伤残。付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支付了15000元给艾某,取得了该起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随后即以艾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因章某的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付某妄图通过诉讼取得保险金。为了以城镇标准获得更高的保险赔偿,付某通过熟人找到位于城区的某社区管理处,从该管理处开具了艾某自2009年起一直在该社区居住的虚假证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经法院调查,核实了上述事实。付某见事情败露,自行撤回了起诉。但由于开具虚假证明,影响法院公正审判,法院向付某和社区管理处下达了处罚决定,付某被罚款5万元,社区管理处被罚款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