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偷公司货物 转卖后分赃均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4-18 11: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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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兰某、唐某、袁某、陈某、彭某、刘某以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年五个月、三年五个月、三年五个月、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初,被告人兰某、陈某、刘某(三人均为某矿业公司运输车队司机,所开车辆均属统一管理调度)唐某、袁某、彭某集聚在一起商量,想在运输该矿业公司、下坊铁矿精矿粉的过程中偷卸一部分铁精粉自行销售。六被告人在一起商量后决定分工,利用被告人兰某、陈某、刘某给该公司、下坊铁矿运输精矿粉的机会,通过压磅减少称重量,然后在运输途中偷卸部分精矿粉,由被告人唐某、袁某、彭某装运储藏后出售获利。
2012年3月份,六被告人共偷卸精矿粉重 48.38吨,然后销售给某有限公司,得赃款37160元,扣除开支后平分。
2012年4月份,被告人兰某、唐某、陈某、袁某共偷卸精矿粉重54吨,销售给某有限公司,得赃款44350元,扣除开支后平分。
2012年5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兰某驾驶装载精矿粉货车行至仙女湖大道至新余高速路口段处,与被告人唐某、袁某、陈某会合后,被告人兰某卸下了6.32吨精矿粉,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611.96元。被告人唐某等人在将偷卸的精矿粉装车的过程中被该矿业公司负责人谢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兰某等人弃车逃跑。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某小学附近扣押到被告人兰某等人偷卸的铁精粉重5.36吨,价值人民币5611.96元。
2012年5月14日,5月29日,被告人兰某、刘某先后主动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彭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陈某、刘某利用在矿业公司运输队开车运送精矿粉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唐某、袁某、彭某内外勾结,在运输精矿粉的过程中,偷卸部分精矿粉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兰某、陈某、唐某、袁某参与侵吞公司精矿粉114.1吨,赃物价值人民币93739元,数额较大,其中精矿粉6.32吨,价值人民币6617.04元属未遂;被告人刘某、彭某参与侵吞公司精矿粉48.38吨,赃物价值人民币37160元,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并能积极退出所得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归案后能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