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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三统一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4-16 21:59:43 打印 字号: | |
  本报南昌4月11日电 (记者 姚晨奕 通讯员 魏 巍 胡佳佳)今天,江西省委书记强卫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视察指导工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舒晓琴,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赵智勇,省委常委周萌等陪同视察。强卫强调,全省法院要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和实践者。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首先是民生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人民群众最盼望的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在加强法治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人民法院作用十分重要,全省法院要严格公正司法,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奋斗目标,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和实践者。

  小康社会的建成不仅要有物质GDP,还需要源源不断的创造法治GDP,矫正被扭曲的社会正义,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本来面目。而这就需要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唯有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被扭曲的社会正义才能被还原,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才有坚实的保障,民众生活的幸福指数才能不断提升。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三统一。

  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的有机统一,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所生产的司法产品能否被认可衡量标尺,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司法的立足之本。而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是司法公信力能否提升的两大分支。因为审判质量高低与否,公正与否为司法生命所系,是公众和当事人能否信赖司法、支持司法的关键所在。而审判效率则是另一分支,因为失去效率的司法公正就不是真正的有质量和公正司法。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如若一个正义总是迟到,总是属于迟来的爱,那么对于当事人可能就失去意义和价值,在实质上就是案件质量低下和非公正的。因此,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过程中,我们不可顾此失彼,因为过于追求案件质量而忘却审判效率的限制,也不可强调司法效率而失去案件的质量保证和品质追求。因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的有机统一,双管齐下,促进审判质效的双提升,提升司法的公信度与公信力。

  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司法大众化与专业化之路的有机统一,两条腿走路。司法大众化与司法专业化是两条并行不悖的路径,最终殊途同归,实现对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同一追求。司法大众化是群众路线在司法领域贯彻与落实,是其在审判域的作用力在场。而司法专业化是实现案件质量提升的机制保障。案件品质的保障需要专业化的司法精英加盟,需要专业化的审判经验积累,专业化的审理技巧探索。因为品质源于专业,源于分工。因此司法大众化与司法专业化并非是互相矛盾的,而是相互支撑,可资利用的一个资源体。因为只有立足于司法大众化,人民司法这棵大树才能扎根大众的土壤汲取群众的支持与信任,才能获得新生,确保其自身的茁壮成长。因为只有专业化,才能确保案件的质量与品位,才能坚持对司法高质量的品质追求。失去了群众根基,司法将无所依托,摇摇欲坠;没有了专业保证,审判的质量和品位就没有可靠保障。因此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既不能丢掉司法的根基,大众化的立场,亦不可没有专业化的追求,丧失品质的保障。只有立足于群众,司法才能获得群众的支持与认可,才有公信力可言,唯有坚持对专业化的努力与追求,司法才能确保自身的品位与质量,公信力才能具备坚实的质量保证。

  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坚持法制宣传与司法审判的有机统一,促进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提升,推进法治社会的建构与证成。司法公信力首先是人民法院的事情,即案件质量过不过关,裁判是否公正,审判效率是否高效。但却也不完全是人民法院的事情,因为其是一个互动与沟通的过程,司法公信力不是法院的自吹自擂,其需要来自公众尤其是涉诉当事人的确认。因此,司法公信力提升也与人民群众密切勾连,需要群众的配合、理解和支持。因而,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不能仅立足于法院狭隘的视域,不能就案办案,还应当将法制宣传与司法审判工作同等重视起来,以法制宣传之手推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司法公信力不高不仅有法院自身如案件质量不高、作风不严谨等原因,也有当事人因法律知识匮乏对法律一知半解,公众不了解司法裁判的运作流程而产生不必有误会等原因。因此,必须牢牢掌握宣传的主动权,以法制宣传之手助推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即除了依法裁判,我们还当结合案情对当事人答疑解惑、辩法析理,为其消除困惑,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和裁判结果的由来,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不仅在审理中和案后,在审前亦是如此,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调研了解公众司法需求,将法律服务主动提供给当事人,为其提供行为指引、诉讼风险管控,让其感受司法的温度,通过扎实推进服务型司法,让司法密切与公众的勾连,让法院不再遥远和陌生,而是以一个熟悉、慈祥的法律服务员面孔示人,促进法律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法律宣讲范围的延展,让公众了解和亲近司法,从而理解司法、尊重裁判,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提升司法的认同度,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