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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助推少年司法工作健康发展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4-16 21:58:29 打印 字号: |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11日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立介绍,北京市高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主要职能是:审理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对下级法院相关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调研及其他审判延伸工作。(4月12日新华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在各高级法院属首家单独编制的少年法庭,开司法改革之先河。成立未成年案件审判庭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有机统一,有助于不断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独特审理模式,促进对青少年的保护,有助于促进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专业化运作,实现审判资源的集约化使用,积累审判经验,促进案件质效提升。

  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性审判庭是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逻辑必然,有助于实现促进犯罪打击与人权保护的有机统一。当宽则宽、该严则严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刑事政策,这不仅是中国刑事司法不断结合审判实践进行的有益探索和对国际司法界的贡献,亦是我国刑事审判的经验总结与理论提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并非对所有类型的案件都采取同一化的打击力度与裁判尺度。而是针对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国家与社会安全的犯罪要从重、从快处理,予以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保护国家和公民安全的机能,而对于青少年犯罪则应当以挽救教育方针为指导思想,对其批评教育为主,从轻减轻处理使其认识到错误,帮助其改造教育,重新回归社会与家庭。而北京高院成立专司未成年案件的审判庭就是要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未成年赔偿案件探索挽救教育方法,实现对青少年犯罪既达到了犯罪预防和处罚的目的,也实现了改造教育的机能。

  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性审判庭有助于不断探索适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独特审理模式,促进对青少年的保护,帮助其健康成长。以单独建制的少年法庭专司审理未成年案件,将涉未成年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三审合一的审判体制是中国司法对涉青少年案件审判制度的有益创新,亦是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助于探索适合未成年人心智特点的审理模式和裁判方式,促进对青少年的保护,帮助其健康发展。青少年一般因年龄小。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做事容易冲动因而难免因为一时冲动或负气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对于这种偶犯、初犯,我们更多要采取包容的心态,既要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对其批评指正,给予适当的惩罚,同时还要坚持挽救教育的方针,对其宽大处理。如通过社区矫正、法制宣讲等方式让其了解法律,不再滑入错误的深渊或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有必要成立未成年案件的专门性审判庭,探索圆桌审判、社区矫正、缓刑适用等独特审理模式和裁判方式保护青少年的健康发展,避免其交叉感染。因为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保护民族的未来,民族才可能有未来。 

  成立专司未成年案件的专门性审判庭有助于促进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专业化运作,实现审判资源的集约化使用,积累审判经验,促进案件质效提升。 成立专业化的未成年案件审判庭必然会实现审判资源、 专审判人才和审判经验等资源要素向审判庭聚集,唯有聚集,资源整合才有了坚实的平台,审判才能专业化和高效率,案件的审判质效才可能得到迅速提升。根据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理论,业务的娴熟与生产效率的提升来自于不断的业务细分,业务水平的精湛与审判经验的不断丰富均来自于分工与合作。分工才能确保专业的品质,合作才能高效率的统一行动。只有成立单独的未成年审判庭,对审判经验的积累和优秀少年审判的法官培育才有了一个坚实的平台。因此,成立单独建制的未成年审判庭不仅有助于固定审判人员,积累审判经验,还能吸纳和培育有志于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优秀法官,为其提供一个发挥的舞台,促进少年审判经验的积累和少年审判调研工作的开展,从源头上保障未成年案件的审判的高质高效,为少年司法的公正化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与智力支持。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