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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抢老师 累犯当重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4-15 16:23:2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4月11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某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底,“马丽”(音,在逃)为了让“阿磊”(真实身份不明,在逃)就读于新余市某学校,遂与该校老师即受害人王某联系,双方约定4月初到新余面谈。2012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陪同“马丽”、“阿磊”、“阿明”(真实身份不明,在逃)来到新余与受害人王某协商“阿磊”入学一事,但双方协商未果。2012年4月8日下午,“阿磊”等人商量要求受害人王某补偿其来回新余的费用,但害怕受害人王某不补偿,被告人李某遂伙同“阿磊”、“阿明”以签订入学报名表为由,将受害人王某骗至新余市火车站附近的某宾馆505房间,三人先是用水果刀逼受害人王某交出身上的600元现金和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2991元),后又逼问受害人王某身上银行卡的密码,并从卡内取走现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等人为了防止受害人王某喊叫,用胶带纸将受害人王某的嘴、手、脚捆绑住后逃离新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持刀胁迫的手段抢劫作案一次,抢得钱财共计价值人民币859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