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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砍伤他人 讲义气被判刑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雅萍  发布时间:2013-04-15 15:48:2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6日,渝水区法院判处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余某管制两年。

  2012年10月23日中午1时许,民工包工头丁某因工钱问题与被害人钟某发生争执。在双方纠缠时,被告人余某见到自己的朋友丁某被打,遂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被害人钟某头上砍去,将被害人钟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伤势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为十级。同日,被告人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故意犯罪的事实。另双方就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余某已赔偿给被害人钟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钟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钟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