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为帮女友亲近儿子 男子打伤他人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3-04-12 16:10:0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4月1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与其女友刘某在新余市城北广场巧遇被害人赖某牵着张某某(系刘某与其前夫张某的儿子),刘某遂想去抱张某某,遇到赖某的阻拦,双方遂发生冲突拉扯起来,期间被告人徐某上前去帮刘某,在拉扯中被告人徐某将被害人赖某打伤,致被害人俩某右侧上颌骨骨折、鼻中隔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赖某伤势为轻伤甲级。2012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殴打被害人赖某的犯罪事实。民事部分经该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徐某已赔偿被害人赖某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被害人赖某对被告人徐某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而是故意伤害他人并致轻伤甲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