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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包厢成吸毒场所 休闲山庄老板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4-12 11:44:3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2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宋某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在本市渝水区水西镇出资开办了一家休闲山庄。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某将该山庄的08号包厢改装为一KV歌房,包厢内装有消音棉、投影、闪光灯、低音炮等音响设备。同年9月7日晚,被告人宋某伙同章某等三十二名吸毒人员在08号包厢内聚众吸食毒品K粉。新余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接到匿名举报后立即组织民警赶到现场,在08号包厢内当场抓获容留他人吸毒的被告人宋某和章某等三十二名吸毒人员。同时在08号包厢茶几上的餐盘中缴获了少量未吸食完的经鉴定为毒品K粉,即氯胺酮,净重1.5704克以及吸管、卡片等吸毒工具。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在2012年9月3、4、5日,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在其所经营的休闲山庄08号包厢内吸食K粉并且与其他吸毒人员一起在包厢内吸食毒品K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明知他人是吸毒者仍然予以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