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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酒托”引网友至咖啡店 诱其“高消费”被认定诈骗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4-11 16:31:1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4月10日,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诈骗案,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若干;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若干;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若干;黄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若干;楚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若干;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若干。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由老板“八神”(在逃)出资,在新余市某学院对面开设了一间咖啡店。被告人杨某负责管理咖啡店,李某某(已中止审理)及程某(另案处理)担任服务员,被告人孙某担任保安负责咖啡店及“女酒托”安全。由一群“键盘手”(在逃)负责以女性网名在网上寻找并主动接近新余市的男性网友,通过聊天获取男性网友的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再将这些信息告知“女酒托”被告人李某、黄某、楚某、陈某等人,由“女酒托”以交友为幌子打电话将男性网友约出来见面,并诱骗至该咖啡店内进行高消费,被告人李某、黄某、楚某、陈某按消费金额的30%比例提成。从2012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孙某诈骗作案二十三次,骗取人民币40430元;被告人李某诈骗作案六次,骗得人民币13416元;被告人黄某诈骗作案四次,骗得人民币10587元;被告人楚某诈骗作案五次,骗得人民币9526元;被告人陈某诈骗作案八次,骗得人民币6901元。

  一审法院认为,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孙某诈骗作案二十三次,骗取人民币40430元;被告人李某诈骗作案六次,骗得人民币13416元;被告人黄某诈骗作案四次,骗得人民币10587元;被告人楚某诈骗作案五次,骗得人民币9526元;被告人陈某诈骗作案八次,骗得人民币69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在案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案中主犯。被告人孙某在案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案中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六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