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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纠纷大打出手 积极赔偿获轻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雅萍  发布时间:2013-04-10 17:01:5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4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处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赵某管制两年。

  2012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以被害人李某建新房堆泥巴将其鱼塘边栽的桃树堆死一事为由找被害人李某理论,双方协商未果后,赵某用手推李某,李某还手,赵某随即将李某打倒在地,拳脚相加,造成被害人李某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次日,赵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发生民事纠纷时,未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李某身体并致李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能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决,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