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道德批评代替不了法律责任
作者:分宜县法院 赵婵娟 发布时间:2013-04-10 14: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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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古犹太人把每年的7月10日定为“赎罪日”,并会在这一天举行赎罪祭。他们会选择一只公羊作为祭礼,将犹太民族在一年中所犯下的罪过,统统转移到这头羊身上,接着,便把这头替罪羊放逐到旷野上去,即将人的罪过带入到无人之境。最后,再把那赎罪的羊烧死。这就是“替罪羊”一词的来历。
在转型期的中国,有两个现象值得人们仔细推敲:一是一桩社会热点事件常常会引起全民的“公愤”,一是对于社会热点事件的媒体舆论往往是对这种“公愤”的精致化表达,而呈现出“一边倒”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民意和舆论其实并无立场的区别而只有方式的差异。
前一阵儿的上海黄浦江“死猪”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一大片死猪让人看了一阵反胃,人们不禁纷纷指责其上游城市中养殖户的无量道德行为,为了省去运输、火化等成本费,居然就这么把“死猪”给扔了。
还有前几天南方城市普降暴雨,湖南长沙一时之间大街小巷涌入积水。一名花季少女就这么突然消失在朋友眼前,消失在茫茫雨水中。没有任何先兆,也没有任何遗言。意外的原因是城市道路上的下水道井盖不翼而飞。人们纷纷大力指责那些无良的偷盗人,谴责附近人员没有树立警示标志。
事发后,网友和媒体普遍将矛头对准那些无良的养殖户和偷盗者身上,指责他们缺乏基本的道德感,缺乏人文关怀,这些批评并不错误,毕竟这些人确实存在着一些具体做法上的不妥当之处。但是我想指出的是,这种泛道德的批评话语下,是不是隐藏和遮蔽了更为重要的东西?
道德评价是不喜欢追究细节的,沉迷于道德批评的“抽象愤怒”之中,存在着难以觉察的极大危险:对于问题的发生,任何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因此对于道德责任的拷问会将责任主体无限模糊化,这样也恰恰容易遮蔽真正的制度缺陷,毕竟法律责任只有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才能予以追究。正是在这种泛道德主义的话语批判当中,舆论将政府的法律责任悄悄地置换成了社会的道德义务,掩盖了真相,也遮蔽了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责任似乎成了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替罪羊”,“扔猪人”、“偷井盖人”、“未设立警示标志的人”就被推向台前扮演了这么一个不光彩的角色。在这样的转化中,舆论与一种尚不完善的制度进行了一场天衣无缝的搭档演出。这样的结果就是制度永远得不到根本的清理和修缮,而我们也习惯将所有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转化为道德问题。
中国社会在这种泛道德主义的传统中浸淫了几千年,这使得泛道德主义即使在当代中国也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很所时候,人们习惯制度的缺陷漏洞,习惯于政府责任缺失,却不习惯“扔猪人”、“偷井盖人”的道德沦丧。这说明我们思维中对道德批判的眷恋和对制度建设的排斥。我想,泛道德化的批评永远也代替不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