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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相识引来“家贼” 偷得首饰变卖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4-10 14:53:40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27日,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何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以化名“小辉”的身份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赖某,并多次到赖某家做客。2012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何某在被害人赖某家中,趁被害人赖某不在客厅之机,将被害人赖某放在客厅的一个花盆底下的一条白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吊坠、一对黄金耳环及一个黄金手镯盗走,销赃后得赃款4007元,用于赌博等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14291元。另查明,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并将被盗的白金项链还回给被害人赖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一次,窃得赃物价值人民币14291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曾因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将白金项链归还给被害人赖某,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