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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制服 屡教不改被刑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雅萍  发布时间:2013-04-08 10:55:4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4月7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处了一起入室盗窃案,判处被告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2006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拾旧业,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2012年12月22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陈某窜至我市城南玫瑰小区7栋2单元5楼,用随身携带的一张绿色卡片正要将被害人温某的房门打开时,被温某发现。温某将正要进房盗窃的陈某抓住并按倒在地,后在邻居的帮助下电话报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作案,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被告人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刑,不思悔改,又进行盗窃作案,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