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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消案底请人闹事 砸坏汽车终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4-07 15:39:3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戴某以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凌晨,郑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某娱乐会所内打伤了黄某、高某。2011年10月21日晚,郑某为了让该会所的经营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撤销打伤高某、黄某的案件,便指使李某去该会所搞点事。后李某纠集被告人戴某及另外三人(均在逃)持榔头到该会所,将停放在店外的五辆汽车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403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被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403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戴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会所经营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