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扫墓 引发山火获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3-04-07 15: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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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因扫墓时用火不当,引发一场山林火灾。日前,分宜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4月3日,陈某与家人一起来到位于高岚乡盆溪村一处山林里,为已故亲人扫墓祭奠,期间燃放了鞭炮,但未认真查看鞭炮的燃放情况,便下山回家去了。此后,燃放完的鞭炮因火星复燃,引着旁边的茅草,并引发了附近山林的火灾。经勘测鉴定,山林火灾过火面积25.33公顷,其中有林面积24.33公顷。后悔不已的陈某于两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事发经过,并主动赔偿了山林所有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清明扫墓祭祖过程中,过失引发大面积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损失,可依法适用缓刑。
后记:清明节是我国的传统祭祀节日,也是山林火灾的高发时节,在祭祀扫墓时要注意安全用火,避免因用火不当而引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