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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未成年司法保护机制,推进少年审判工作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4-04 18:41:13 打印 字号: | |
  “2006年至2012年,在全省刑事案件犯罪总人数呈逐年递增趋势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呈现了逐年递减的趋势。”3月26日,记者从江西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上获悉,这一效果得益于该省法院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机制的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报2013年3月28日)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希望的种子。江西高院不断探索未成年司法保护机制,推进少年审判工作健康发展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发挥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举措。保护好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希望,就必须保护好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必须不断探索和完善未成年司法保护机制,推进少年审判工作健康发展。

  探索和完善未成年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教育引导为主,慎用刑罚功能。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亦是我国司法实务界根据司法规律并结合我国司法国情作出的创新举措和有益探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到未成年审判领域就是要注重刑法的教育、引导功能,慎用实体刑,对于严重暴力性质犯罪一视同仁予以坚决打击,而对于轻微犯罪、后果和社会影响不大的犯罪能缓则缓,注重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让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加强社区矫正,让其尽早回归社会,步入正常的生活、学习。以教育、引导和改造为主不仅是在少年审判领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逻辑必然,亦符合刑法谦抑的世界潮流。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本身具有的刑法尺度侧面,目前国际刑法主流界都倾向于刑法谦抑化,因为刑罚本身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剥夺与最严厉惩罚措施。因此,应当慎用刑罚,尤其是在少年审判领域,应当坚持教育改造为主,能缓则缓,能不判刑则坚决不予判刑,尽力保护青少年。探索和完善未成年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应当立足于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改造,探索社区矫正、家庭教育等多种方式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探索和完善未成年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必须加强机构建设,推进少年审判的独立化与专业化。独立的少年审判庭建制是对少年审判改造重视的结果必然,亦是推进少年审判向专业化审理迈进的表征。只有通过建立独立的少年法庭或合议庭,少年审判才能配备更加专业的审判人才;只有精心挑选具备丰富少年审判经验的专业法官,少年审判才能实现专业化审理,保证案件质量。近年来,江西法院加强了少年审判专门机构建设,设立独立建制少年庭或少年刑事审判庭的法院由2006年的4个增加到目前的15个,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的法院由60个增加到78个,占全省法院总数的近八成。失足青少年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分子或普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其实行特殊保护和区分对待。只有建立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少年审判才能配备专业并具备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律人才,才能不断探索圆桌审判、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等特殊化的审理方式和处罚方式,促进失足青少年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促进其改正错误,保障其健康成长。

  探索和完善未成年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促进其知法、守法、尊法、崇法,在全社会逐步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氛围,助推法治社会的早日建成。相当一部分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都是源于教育不当,法制宣传不够所致。失足青少年因为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校园教育失职导致其法律知识空白,法制观念薄弱,进而偶然越过法律的栅栏触犯刑法的边界或迷迷糊糊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走上犯罪道路。因而探索和完善未成年司法保护体制机制不仅仅要创新审理方式和处罚措施,更要从源头上予以疏导和解决,不仅要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能,更要延伸司法的触角,通过加强校园法制教育等方式将犯罪的风险控制在源头,将矛盾化解萌芽。因而探索和完善未成年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必须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法制进校园、送法进学校,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法制讲座等方式以活生生的案例教育青少年,为其行为指引法律的边界,引导其在健康的轨道成长,以避免其因不懂法、知晓法律的规定而成为法盲走上违法犯罪的邪恶道路。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