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求离婚 原来是表兄妹
作者:渝水区法院 赵青杨 发布时间:2013-04-03 16: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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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3月18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中年夫妇的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居然查实男女双方为表兄妹,这在近些年的离婚案件中较为罕见。
陈某与林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并于1988年7月、1989年10月分别生育两个儿子。双方婚后感情一直较为紧张,直至近年,林某常常无端怀疑陈某有外遇,为此事经常与陈某争吵,双方矛盾更加尖锐,陈某遂于2013年1月诉至渝水区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
法院在案件开庭过程中,从原告陈某处得知其与林某居然是表兄妹关系,为了慎重起见,法院找陈某与林某的母亲,获知两位的确是亲姐妹,从而确认了陈某与林某是表兄妹这一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是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又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法院遂判决宣告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同时,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了陈某与林某的财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