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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的惩罚 为几棵桃树既赔偿又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3-04-03 16:41:09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赵某为了几棵桃树与赵某某起争执,将赵某某肋骨打成了骨折。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被判处管制一年。

  2012年11月5日18时,被告人赵某以被害人赵某某建新房堆泥巴将其鱼塘边栽的几棵桃树堆死一事找被害人赵某某理论,双方协商未果后,赵某就用手推赵某某,赵某某还手,赵某随即将赵某某打倒在地,并用拳脚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将其打伤,造成赵某某肋骨骨折。次日,赵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事后,赵某与赵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赔偿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9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民事纠纷时,没能正确处理,而是故意伤害被害人赵某某的身体并致赵某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