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作出全省首例故意杀人案件强制医疗决定书
作者:渝水区法院 胡瑜军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3-04-03 16: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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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精神病人黄某在发病期间,竟然持刀深夜入户杀人。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强制医疗申请依法审理作出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黄某予以强制医疗。
2012年10月29日凌晨3时许,被申请人黄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部手机来到被害人张某、赖某家的后门,用手机充当光源,并用刀将张某、赖某家的木制后门挖出一个洞,随后伸手将门打开,来到张某、赖某所睡的房间,用一只手捂住被害人张某的嘴巴,另一只手用刀划破正在熟睡的张某的颈部,然后离开现场,导致张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精神病学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黄某患有精神病分裂症,发案时处于发病期,丧失了对发案行为的辨认及控制能力。案发入住医院精神科治疗后,虽每天吃药,仍无明显好转。
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虽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虽治疗但未见明显好转,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作出以上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