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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搭的士抢司机 获刑又被处罚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3-04-03 16:34:4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张某、邹某伙同丁某等人以深夜搭乘的士为作案之机抢劫司机,共劫得赃款赃物1128元。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未满16周岁)、邹某(未满18周岁)伙同刘某、“袜子”、“猪脚”(该两人在逃),丁某、陈某(该两人未满14岁)等人在新余市东昇宾馆附近(城北贯早村旁)打的士到城北流水源后,不仅不付的士费还手持篾刀威胁司机张某某,并将张某某放在车上的170元抢走;6月24日凌晨1时许,张某、邹某伙同“袜子”、丁某等人在新余市城北贯早村旁的“香格里拉”拦下廖某的的士至铁路学校旁,用篾刀威胁廖某,并将廖某放在车上的300元抢走;7月5日凌晨1时许,张某、邹某伙同“袜子”、丁某等人在新余市孔目江一号附近拦下王某的的士至新余城北贯早村铁路口附近,用篾刀威胁王某,并抢走王某500元和一部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5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三次,劫得赃款赃物1128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