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疑女友外遇约见其“情人” 起争执打伤对方酿苦果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4-03 16:29:1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杜某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因怀疑被害人巫某与其女朋友李某某有不正常男女关系,遂于2012年8月18日上午10许,打电话约被害人巫某到抱石公园南门协商此事。不久,双方在抱石公园南门碰了面,被告人杜某将被害人巫某叫到公园南门附近的小树林里谈此事。因被害人巫某不承认与李某某有不正常男女关系,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杜某首先打了被害人巫某一耳光,并将被害人巫某打倒在地。接着,被告人用拳头将被害人巫某头部及腰部等多处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巫某的伤势为重伤甲级。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处理,被告人杜某除赔偿被害人巫某医药费外,另赔偿被害人巫某人民币十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巫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法制观念淡薄,因情感纠纷而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并致重伤甲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被告人杜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