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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业务考评机制检读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4-01 09:42:12 打印 字号: | |
  法院业务工作考评机制是基于人民法院上下级法院指导关系,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各项法院业务进行目标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即由上级法院根据本地区审判工作实际,遵循一定的考评程序,按照事先设定好的考评指标、标准与内容,通过一定的考评方法对下级法院某一阶段的审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的一整套制度设置体系。科学合理的法院业务考评体系,可以有效促进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能,高效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对于全面推动法院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实践中,法院业务考评机制存在着考评指标不科学、考评方式不规范、考评效果差强人意,为考评而考评等问题,亟待不断改进和完善,从而促进各项审判工作健康科学发展

  一、法院业务考评机制的功能

  法院业务考评机制是对法院各项审判工作进行目标管理的重要手段,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可以对审判工作起到有效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激发审判人员创新工作的热情和活力,最大限度地行使审判权,发挥审判权能,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首先是引导作用。法院业务考评是上级法院为促进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各项业务开展,针对各项审判业务而制定的考核目标,并设计了一系列的量化指标。它是上级法院指导审判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各级法院对各业务部门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的一个载体,能够引导下级法院开展各项审判业务,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各自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履行自己的职责。

  其次是激励作用。通过对下级法院各项审判业务工作的考核,上级法院对各下级法院业务工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仅为评优选模、表彰先进并予以推广提供合理依据,激励广大干警争先创优,形成你追我赶的工作氛围;而且为各下级法院了解自身及其他院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互相学习借鉴、交流提供平台,促进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再次是规范作用。检验、评判法院业务工作规范化程度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对法院业务进行考评。通过考评,可以看出年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完成效果、横向比较情况等,可以从考评中发现基层法院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尚需解决的问题,以及今后努力方向,从而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最后是提升作用。法院业务考评用共同的目标来增强各级法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广大法官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调动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和奉献精神,促进各级法院和广大干警不断争先创优,增强法律适用能力。同时,各级法院为提高在本地区平行院中的位次,必然合理调配人才资源,充实业务部门,客观上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提供了平台。

  二、当前法院业务考评机制存在的问题

  作为评价法院业务工作的依据和尺度,其对于促进法院工作发展的积极意义,应当予以肯定,但其缺陷或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表现如下:

  (一)考评指标不够科学。具体有以下三方面

  1、缺乏协调性。法院业务从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一环接一环,由于各项业务标准不同,有时后道环节必然会否定前道环节的工作成绩。如审判后难以执行,说明很可能前道审判环节的案件质量有问题。各业务部门自上而下进行考评,而未能对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方面设定相应的考评指标,容易造成各部门间的扯皮和矛盾,不利于促进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发展。

  2、缺乏全面性。法院业务涉及面广,项目较多,考评指标究竟应细化、量化到何种程度把握不准。当前的业务考评注重指标的数字化,强调“硬”指标,但在法院工作中却有许多“软”指标,是无法或难以用数字量化的。比如办案效果,我们不能完全以调解率为指挥棒,认为调解便是办案效果最佳,裁判就是效果不佳。

  3、缺乏长效性。上级法院在制定考评指标时,往往把上级强调需要加强的工作重点作为年度评比的侧重点,把督促工作简单化,把需要加强某一项薄弱环节扩大化,而忽视对整体工作态势的总体把握和长远设计,导致考评指标不具有长期指导性,使基层法院的工作始终围着考评转,工作思路也随着考评指标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制订符合自身实际的长效工作思路。如法院文化建设,随着最高法院的重视,各种有关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具体举措均如雨后春笋般涌出,但每个法院的实际情况不同,不能简单一刀切,一概要求基层法院不切实际投入大量人财物用于文化建设,因为有些法院可能因为案多人少的矛盾,办案力量已经非常吃紧,难以抽出时间和精力吧法院文化建设搞好,一窝蜂地上并不利于基层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

  (二)考评方式简单、粗糙。

  1、有考无评。目前的业务考评基本上是只有考、没有评,通过简单的数据统计,然后排名,而缺乏反映法院工作绩效、查漏补缺扬长避短的考后评价。

  2、重期末轻期间。考评一般都采用年终评比的方式进行,每到年底,上级法院各业务部门对基层法院对口业务进行考核、评比,而对于期间的过程,缺乏及时、明确的指导,基层法院不能通过评比,及时发现不足、督促工作。

  3、数据失真严重。大多数业务考评都是以数据为参考依据,数据越高,就代表工作做得越好,这容易造成基层法院盲目追求数量,为提高考评数据,不断地给数据注水,最终使业务考评失去检验法院工作的实际价值。

  4、考评程序单一。当前人民法院的考评程序,大多数是把考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并以表格的形式将考评内容进行分类,然后由上级法院定期前往下级法院进行形式上的检查,或者由下级法院直接将考评书面材料送至上级法院进行检查。

  5、考评结果价值不高,单纯以得分排名,这样的考评结果,难以科学评价基层法院业务工作的好坏,失去了考评的实际意义。

  (三)部分考评内容违反司法审判规律。如“大要案率”、“撤诉率”、“调解率”、“发改率”、,表面上看起来很全面,易于量化考评,实际上并不科学。如行政审判中,将诉前协调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但同时又强调收案数。诉前协调与收案数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指标,诉前协调的案件多了,进入审判环节的诉讼案件必然减少,自然收案数的指标亦就难以完成。严格控制基层法院的案件上诉率、发改率是好事,初衷亦是合理的。但一味追求控制上诉率、发改率是不正常的现象。因为上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我们不可去限制公民的上诉权利。此外,发改率的控制亦是不对的。发改率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是合理和必要的,因为发改率低说明一审法院的办案质量较高。但一味控制却不合理,因为发改率基本没有,也是不正常的。因为其事实上架空了我国的审级制度。如果二审案件已经完全不存在发回重审和改判的问题,那么二审和上诉就无存在的必要了。而为了控制发改率一审法院往往追求调解率或在一审时便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实质上就将二审合并为一审,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四)考评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当前,法院业务考评工作一般都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进行。虽然人民法院考评制度是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人民法院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与法治信仰,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与实现,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人民法院考评不应当“关门自评”,而应当引进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由社会公众、舆论媒体对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好坏优劣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完善业务考评机制建议

  完善法院业务考评机制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实际,做到简便、易行、管用。应当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审判权行使为重点,以提升法律适用能力为保障,围绕法官审判活动和案件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管,严格控制审判权行使,保证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确保公正司法。

  (一)设定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1、既要将考核指标尽可能进行量化,同时要避免绝对的数字化、结果化。2、允许上诉率、发改率在一定幅度浮动变化。将上诉率、发改率作为业务考核标准,既不符合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3、取消对调解率的严格限制,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开展调解工作,确保调解工作的依法进行,努力做到依法调解,自愿调解。4、在考核内容的设定上,要明确不可逾越的底线,对违法审判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重大差错和问题实行一票否决。

  (二)完善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实行案件整体化考核机制,变个案“阶段性”考核为“全流程”考核。将“期末考试”和“期中考试”相结合,给予平时考核一定比例的分值,防止年终突击造假。注重各诉讼环节考核的协调性,将案件的某一特定诉讼阶段和与之相关的诉讼环节一并考核。避免前一环节为追求立案数量而刻意立案,办案加分,后一环节再审纠错又减分的尴尬局面。

  (三)建立统一的业务考评机构。建议在地市级以上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单列为独立的业务考评部门,统一归口行使原上级法院业务部门对下级法院对口部门的考核管理职能。考核机构成员由法院院长、班子成员、主要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审管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与政工部门具体行使操作职权。对于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可以邀请法学专家参加。这样有利于考核工作的公平性,更有利于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通过管事和管人相结合,实现考核与运用考核结果的统一。

  (四)建立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机制。除经济上兑现奖励外,在干部评先评优、晋升提拔上,应当优先考虑考评成绩优异的干部,最大限度发挥考评机制的激励作用,不断加强和提高业务能力建设,推动各项审判业务工作的新发展。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