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打后索赔转为抢劫 出逃十年后主动投案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3-25 19:40:5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张某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肖某在打牌时发生争执,被害人肖某打了被告人张某一个耳光。第二天上午,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黄某、钟某(均已被判刑)来到被害人肖某女友家中问打架的事情怎么办,被害人肖某同意带被告人张某去新余人民医院看病。之后,被告人张某及黄某带着被害人上出租车去医院,途中,钟某上车,被告人张某等人决定不去医院而是直接将被害人肖某带至文化宫附近的小山上,采取殴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肖某答应赔偿被告人张某3000元作为补偿,后李某赶到现场,因被害人肖某身上没带钱,遂答应写一张欠条,五人一起来到文化宫门口的小商店,由被告人张某借来纸笔交给被害人肖某写了一张3000元的欠条。后五人一起来到被害人肖某家里拿钱时,被告人张某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2001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被告人张某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2012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哥哥的陪同下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刑侦大队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肖某财物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但由于被告人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