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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3-21 20:47:2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13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简某以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简某在某网站上使用伪造的身份注册成立江西正安侦探公司网店,网店使用QQ及电话发布广告信息并以周立中的户名开户建行账号从事非法追债、婚外情、商务调查、找人找物等“私家侦探”调查工作。为了做好业务,被告人简某通过QQ花费人民币1500元向另一个QQ用户购买了江西省十一地市的16337802条移动公民个人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手机号码、机主姓名、机主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开户时间。此外,简某还通过QQ向另外两个QQ用户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对公民手机进行定位等。

  被告人简某在开展一笔找人业务中,还非法购买了伪造的身份证及南昌任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通过对以更改公民手机和南昌任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电话密码方式获取的手机、固定电话话单和其他购买的江西省移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分析,以帮客户找人追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千万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被告人简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