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学院名义签合同 骗取预付款终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3-21 20: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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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15日,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耿某以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被告人耿某以某职业学院的名义与苏州市某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高级招聘专员李某洽谈输送学生的业务。被告人耿某提出要预收费用,该公司要求与该学院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人耿某表示同意。2011年11月12日,该公司派葛某到新余进一步确定被告人耿某输送学生的具体情况。期间,被告人耿某谎称学院领导外出开会,等签订合同的时候,学院领导会到现场来签订合同。后又称学院领导已经将学院行政公章交给被告人耿某并委托其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之后,葛某通知该公司法人代表蒋某来新余签订书面合同。2011年11月15日,被告人耿某冒用学院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了《学生安置协议书》,并加盖伪造的学院公章。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提前预付招工费用12万元,学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6天内按约定给该公司输送600名学生(其中男500名,女100名)。签订合同之后,该公司即转款人民币12万元到被告人耿某的账号上。在合同签订之前,被告人耿某已经给该公司输送了学生51人(14人体检未报到)。合同在履行期间,被告人耿某又给该公司输送了26名学生(7人未报到)。合同期满后,该公司高级招聘专员李某多次联系被告人耿某,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人耿某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承诺会履行合同,请求该公司给予延期。之后,在该公司要求被告人耿某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人耿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最后,在该公司多次要求被告人耿某退款的情况下,被告人耿某只退还该公司人民币4万元。至案发前,扣除支出费用后,被告人耿某仍造成该公司人民币7万元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被告人耿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