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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政府补贴农机 投机倒卖触犯刑律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3-21 20:02: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2月5日,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以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胡某、彭某以犯合同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找到被告人胡某问其是否能买到享受政府补贴的某牌插秧机,其加价大量收购,并告知被告人胡某如何规避检查等。根据规定,政府补贴的农机必须是本地农户并且每人仅限购一台,二年内不得转让。被告人胡某随即找到本地农户黄某等人帮忙,并许诺给每人500元好处费,2010年4月1日,被告人胡某通过黄某等人签订补贴协议,以每台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4台某牌插秧机(该机市场价每台为19000元,政府每台补贴12000元)。之后,被告人胡某以每台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又以每台13500元的价格倒卖至外地。

  2010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找到被告人彭某,问被告人彭某是否能买到享受政府补贴的某牌插秧机,其加价大量收购,并告知被告人彭某如何规避检查等。同样的,被告人彭某随即找到本地农户张某等人帮忙,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彭某通过张某等签订补贴协议,以每台7000元的价格购买了4台某牌插秧机(该机市场价每台为19000元,政府每台补贴12000元)。之后,被告人彭某以每台10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又以每台13500元的价格倒卖至外地。

  2012年7月26日和8月3日,被告人胡某、彭某主动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伙同被告人陈某骗购政府补贴农机的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严禁倒卖、空套补贴农机的规定,骗购享有政府补贴的农机进行倒卖,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被告人陈某诈骗的数额为96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彭某诈骗的数额为48000元,数额较大。但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彭某能主动到有关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