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工钱砍伤他人 赔钱又获刑酿恶果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3-03-14 14: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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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本为商讨工钱,哪知发生争执拿刀砍伤他人,触犯刑法被判管制,落得人、财两失。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中午,民工包工头丁某因工钱问题与被告人钟某发生争执。在双方纠缠时,被告人余某见丁某被打,遂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朝被害人钟某头上砍去,将被害人钟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伤势为轻伤甲级,伤残等级为十级。当日,被告人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的事实。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余某已赔偿给被害人钟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其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余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钟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