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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牌照虚假驾驶证 订合同骗钢板低价卖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3-12 10:55:54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12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李某以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早上,被告人李某驾驶挂有虚假牌照豫PA1362挂斗货车到新余市天润物流公司停车场,找到了需要运货到上海的新余市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以虚假的豫PA1362王禄的行驶证、虚假的名字“王禄”与天宇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按照协议,被告人李某应当将钢板运输到上海。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某驾驶大货车到袁河工业平台新博物流公司仓库装货,后驾车沿高速到了南昌,换上真实牌照鲁H77509到昌北,沿高速到九江、湖北、安徽、江苏、徐州等地,于次日下午到山东省鱼台县,将钢板以9.5万元卖给了翟某开办的沛县振龙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经鉴定,被骗钢板价值人民币15.63880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6388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