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殴打执勤交警 分别获刑数月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陈历代  发布时间:2013-03-08 15:09:4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4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和黄某殴打正常执勤民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六个月。

  2012年10月14日17时30分许,同案人“米兹”(谐音、男、在逃)及刘某某(在逃)和一女性,自胜利南路路口避开地下通道从地面横穿马路往下步行,正在此处执勤的交警即被害人彭某上前制止,要他们走地下通道,“米兹”不停劝阻,硬要横穿马路,并打电话叫被告人刘某过来。“米兹”在马路上纠缠交警时,其手机掉落在地上,“米兹”便说是交警彭某故意打落,刘某某看到后将手机捡起交给“米兹”,“米兹”马上责骂刘某某不该捡,并顺势将手机扔回路面,致使手机被过往的车辆压坏。被告人刘某接到电话后带了被告人黄某及杨某(未满十六周岁)来到现场,一起纠缠交警,刘某、黄某及“米兹”、刘某某、杨某见交警不理睬他们要求赔手机的要求,就先后对正在执行公务的交警即被害人彭某、高某、章某用脚和拳头进行殴打,刘某还捡起掉落在地的对讲机砸向彭某。经法医鉴定,彭某的伤势为轻伤乙级。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黄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妨害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名交警轻伤乙级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