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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抱小孩发生拉扯 帮忙不当变成犯罪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3-08 10:35:5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3月5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徐某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与其女友刘某在城北广场碰到被害人赖某牵着张某(系刘某与其前夫张某的儿子),刘某遂想去抱张某,被害人赖某不肯,双方遂发生冲突并拉扯起来,期间被告人徐某上前去帮刘某,在拉扯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将被害人赖某打伤,致被害人赖某右侧上颌骨折及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赖某伤势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而是采取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甲级的方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述,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