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侄放叔轮胎气 叔怒锤侄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3-08 10:14:1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2月5日,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叔侄关系,被害人陈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所开的某托运部从事装货业务,双方因装货一事有矛盾。2012年9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及其朋友黄某将被告人陈某停放在托运部门口的一辆大货车轮胎的气放掉。当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得知此事后,在托运部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陈某用铁锤将被害人陈某某左腰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为重伤甲级。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计现金人民币1700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没有正确的处理民事纠纷,而是采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甲级的方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