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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金矿打工仔非抢即盗狂作案
今日法庭阶下囚各领刑罚头撞墙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3-03-08 10:04:31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分散在各地的炼金小作坊,大多用活性炭结晶来吸附黄金,吸附一定时间后,再将黄金从活性炭结晶中提炼出来。深谙此道的杨某华、杨某红叔侄俩原本是金矿打工仔,抵挡不住黄金诱惑,毅然放弃打工生涯,找了一些臭味相投的狐朋狗友,干起了盗抢金矿活性炭结晶的勾当。在2006年至2012年间,杨某华与他人有分有合,到湖北大冶、江西九江、分宜等地流窜作案,或偷或抢,制造了多起金矿活性炭结晶劫、盗案,作案金额达47万余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群黄金大盗在疯狂作案后,最终落入法网。2013年3月,新余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华犯抢劫罪及盗窃罪,被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同案被告杨某红、彭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曾某某犯抢劫罪或盗窃罪,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各被告人同时被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华、杨某红参与共同抢劫三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23217元;被告人杨某华参与共同盗窃十次,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51984元;被告人杨某红参与共同盗窃七次,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83984元;被告人彭某某参与共同抢劫二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98307元,参与共同盗窃一次,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72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共同抢劫一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93667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共同盗窃或单独盗窃八次,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17724元;被告人曾某某参与共同盗窃一次,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6624元。同时各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还致一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华、杨某红、彭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还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某华、杨某红、彭某某、高某某、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各被告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应予严惩。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六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在被押出法庭后,被告人高某某幡然醒悟,掩面痛哭,并试图挣脱法警的控制云撞墙,但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