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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非正常信访终结机制有助于完善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3-06 07:56:09 打印 字号: | |
  十一届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人民政协发挥作用提出了新要求。全国政协召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专题协商会,提出了建立健全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等建议,为完善社会管理政策提供了重要参考。(3月5日新华社)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深水、攻坚区,社会逐步处于矛盾多发、高发期。而当矛盾难以化解或化解不力,群众就会通过信访渠道予以寻求保护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信访潮涌动之下,一些无理缠访、闹访的非正常上访情形亦时有发生,因而很有必要建立健全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有助于将信访潮分流,让正常的上访渠道得以疏通,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有助于缓解信访部门的信访压力,减少其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损耗,让信访部门的其他正常工作得以开展;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法律的统一实施。

  建立健全非正常上访信访终结机制有助于将信访潮分流,让正常的上访渠道得以疏通,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在强大的信访潮涌动下,信访亦是良莠不分、参差不齐,一些非正常信访犹如泥沙俱下地顺势涌入信访部门,不仅给信访部门造成了巨大的工作压力,更为主要的是非正常上访的大量出现严重堵塞了信访渠道。一方面,大量的不正常上访耗费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让其疲于应付,尽做无用功。另一方面,很多的不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正常、合理的信访秩序,让那些正常上访之人无法正常、及时信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而,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不仅有利于对信访件进行分流,分别类化处理,亦疏通了正常的信访渠道,让那些确有需要的上访人有一个正常的信访渠道、合理的信访秩序向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有助于缓解信访部门的信访压力,减少其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损耗,让信访部门的其他正常工作得以开展,促进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转。在我国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由此,大量的信访现象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信访部门的设置亦是五花八门,遍布行政司法机关、党委部门。正是因为信访部门的广泛设立与信访现象的大量存在,导致信访成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但非正常上访现象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给信访部门增加了许多重复和无必要的工作量,严重损耗了其时间和精力。而很多兼理型信访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不仅富有信访职能,还承担了检察、审判等繁重的审判任务与检察工作。而不正常上访现象的大量存在让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繁重的办案之余还需腾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应付无理缠访闹访等不正常的上访,严重耗散了其时间和精力,让沉重司法不堪负荷,扰乱了其正常的工作秩序。而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则有助于减少和消除不正常上访现象,维护信访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法律的统一实施。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非正常上访不是无理缠访闹访就是对信访部门提出于法无据、不合情理的要求,或者干脆对司法裁判拒绝执行等。这些无理信访人的要求一旦得到满足,那么司法裁判的权威将会被严重削弱。而不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任由其发展或满足其不正当、不合理的要求则必然会使得违法行为和要求合法化,法院的司法裁判必将不被尊重,法治无法得到统一实施,司法的权威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却有必要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对信访现象进行分类和区别对待,对于诸如妨碍国家安全、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无理信访、不正常信访进行必要的终结机制,促使信访人文明、理性上访,正确看待与合理运用信访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