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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佳缘”结缘交友 “有缘人”变强奸犯
作者: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3-05 08:39:07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1月30日,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罗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被害人张某(女)在世纪佳缘网上相识,相互都有好感。2012年6月30日,被告人罗某为被害人张某庆祝生日来到新余,入住在新余市某宾馆203房,当晚11时许,被害人张某来到新余市某宾馆203房找到被告人罗某。二人在房间内聊了半小时后,被害人张某提出要回家,被告人罗某不允许,并开始对被害人张某动手动脚,被害人张某反抗,被告人罗某便使用掐脖子、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被害人张某,强行脱掉被害人张某的衣服,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张某趁被告人罗某睡着不注意的情况下,逃离了房间并报警,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殴打手段,违背被害人张某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遂做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