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照骗取货物 男子招来牢狱之灾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3-03-01 16: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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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2月6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1日早上,被告人李某驾驶挂有虚假牌照豫PA1362的挂斗货车到新余市天润物流公司停车场,找到了需要运货到上海的新余市天宇物流有限公司,以虚假的豫PA1362王某的行驶证、虚假的名字“王某”与天宇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按照协议,被告人李某应当将钢板运输到上海。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某驾驶大货车到袁河工业平台新博物流公司仓库装货,后驾车沿车高速到了南昌,换上真实牌照鲁H77509到昌北,沿高速经过九江、湖北、安徽、江苏等地,于次日下午到达山东省鱼台县,将钢板以9.5万元卖给了翟某开办的一家再生物资回收公司。经鉴定,被骗钢板价值人民币15.638808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63880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进行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