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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经典名言(十七)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刘维文  发布时间:2013-03-01 11:02:31 打印 字号: | |
  案件的争议标的越大,当事人努力的程度也就相应越高,案件因而更有可能接受客观真实。

    ----[美]波纳斯:《证据法的经济分析》

  事实上,法律职业界几个世纪以前就已知道法律的事实发现是盖然性的。所有的证据都是盖然性的,并不存在形而上学的绝对真实。

    ----[美]波纳斯:《证据法的经济分析》

  法律告诉我们的是,立法者准确地规定了法官认识的三种尺度,这三种尺度在诉讼中仅仅依靠人们的判断就可以把握;相对占优的盖然性(令人信服);很可能(=原则性证明尺度);显而易见。    

    ----[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

  排除规则之所以一直陪伴着我们主要是因为法官们都遵循这样一个道德标准,即使用有污点的证据就意味着法庭 正在违反宪法。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

  相关性实际上是一个很难用切实有效的方法办公室的概念。相关性容易识别,但却不容易描述。

    ----[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

  一个证人之证言,绝不可听。

    ---- 西方法谚

  证人越是与当事人关系密切,所派生出来的信息来源则越受怀疑。

    ----[美]米尔健.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

  司法事实认定如同演奏音乐一样,其不但取决于乐谱,而且还取决于乐器和演奏家。

    ----[美]米尔健.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