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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需要立体化、全方位推进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2-26 10:34:15 打印 字号: | |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2月25日人民日报)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依法治国的不同侧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是从不同侧面和视角推进依法治国,开创依法治国的新局面。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这个三位一体的概念,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视角立体化、全方位推进。

  从立法的视角看,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不断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律体系,细化法律条文,以密化法网,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法治国家的早日建成与法治社会的初步建成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加速度推进立法进程,初步建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我法律体系还依然存在部分法律缺位与空白,法律条文操作性较差、法网密度偏低等问题与困难。法律的缺位如能源法、儿童保护法等基本型法律仍处于空白状态,法律的条文操作性差表现在大量的法律运行需要庞大的司法解释体系予以辅助和支撑,法网密度偏低表现在相当多的法律行为至今未能纳入法制调整的框架和视野,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因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在我国初步建成,但仍有完善和改进的空间,包括法律空白的填补、法律条文的细化、法网密度的提升。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仍需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通过完善法律体系,细化法律条文等举措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建设,促进法治国家在我国早日建成。

  从执法的视角看,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不断从执法层面予以推进,坚持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坚持合理执法。在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之时,我们急需做的不是对法律的大修大改,而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严格把握法律的规定与精神,将其予以贯彻和执行,促进现有法律得到完整、准确的实施。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环节是推进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只有行政机关带头模范执法,人民群众才能严格守法,法律的威信和尊严才可得到保障。从执法层面予以推进的第一层含义便是行政执法机关准确理解法律的规定与精神,使法律得到准确与完整的实施,其次,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掌握执法的尺度与比例,坚持合理行政,合理执法。因为法律本身的规定粗糙的,给行政执法机关预留足够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不能为了自我创收进行钓鱼性执法、惩罚性执法。如果现有的法律体系得不到完整与准确的实施而被架空,那么再多的法律出台亦是白费,而只能随着历史的滚滚洪流淹没在废纸堆里。至此,法治社会的建成只可能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因而,从执法的视角来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成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配合,需要执法机关合理执法。

  从司法的视角看,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不断从司法层面予以强化,即强化司法的公平正义,探索有效的法律操作方法与技术,捍卫和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促进司法公正,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法治国家的早日建成,离不开司法权的高效运行,因为法治离开了司法的坚实保障,违法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那么守法将是一句空话,普遍性违法将是难以避免。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亦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评价与司法制裁的法律部门,必须严守公正的底线,对守法行为予以鼓励和保护,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从技术操作层面来看,司法机关应当探索法律实施与适用的相关技术与方法,通过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运用填补法律粗糙与可操作性差的漏洞,以法律方法为推手,使法律所规定的立法本意得到完整、准确的实施。在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中,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运用是一门重要的技术,有助于填补法律抽象性、粗糙性的空白。只有法律得到准确的实施,守法得到鼓励和保护,违法得到制裁和惩罚,普遍性守法才成为可能,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法治国家才可能早日建成。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