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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银行工作人员 订合同骗钱获重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2-17 12:51:18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郭某以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冒银行工作人员揽储以及以虚构工程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存款合同及投资协议的形式,诈骗被害人宋某、张某等多人钱财共计人民币二百二十五万九千七百四十元。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将上述所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采取签订存款合同及投资协议的形式,诈骗他人钱财二百多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被告人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