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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察缴赌资 四少年被处刑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3-02-06 13:32:1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1月17日,渝水区法院审理了一招摇撞骗案,被告人顾某、欧某、简某、黄某均以犯招摇撞骗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四个月、拘役三个月、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20时许,四被告人开车来到由被告人欧某指认的本市一居民楼的麻将室,欧某在外面路口等,其他人进入麻将室,被告人顾某亮出检来的人民警察证,冒充警察,以公安查赌博为由,将被害人邹某的斜肩包拿走,保内由现金3200元和香烟四包(价值72元)。事后,被告人欧某、简某、黄某各分得现金600元,剩余的钱归被告人顾某所有。另查明,简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顾某,顾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欧某,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10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冒充警察以查赌博为由,拿走他人钱财价值人民币3272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顾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人系从犯;同时,被告人顾某、简某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某能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四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邹某的损失,得到其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述,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