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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有效运用法律措施执结一起损害赔偿案件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黄艳君  发布时间:2013-02-01 10:22:16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2013年1月28日,在新余市中级法院的大力指导下,渝水区法院有效运用法律措施,成功执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刘某某与廖某某及第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于2009年4月27日作出判决,由第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某伤残赔偿金伍万元、医疗费八仟元,合计人民币伍万八仟元;被告廖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抚慰金等共计陆万肆仟柒佰叁拾玖元伍角陆分。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由于廖某某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某于2009年6月17日向渝水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廖某某的银行开户情况、房屋登记情况、汽车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查到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多次找寻被执行人廖某某,但由于被执行人廖某某长期在外且隐瞒常住地址,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到其下落。渝水区法院和新余市中级法院经认真研究案情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被执行人廖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3年1月10日,渝水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并积极联系了解案件侦破情况。2013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廖某迫于警方的强大压力,将20000元赔偿款交至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并在2013年1月25日将赔偿余款全部付清。2013年1月28日,申请人刘某某领取了本案全部执行款。至此,本案成功执结。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