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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迁户 补偿款仍应分
作者:分宜县法院 阮菊花  发布时间:2013-02-01 09:07:45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离婚女户口未迁出,是否具有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判决被告分宜县洞村乡某村小组支付原告付某土地补偿款13000元。

  1998年4月,原告付某与被告村小组村民邓某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至该村小组。2010年9月,原告付某与邓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原告未将户口迁出被告村小组。2012年,被告村小组因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相应土地补偿款并通过了村民人均13000元的分配方案,但以原告付某为离婚女为由未将相应土地补偿款分配给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1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付某虽于2010年与被告村小组村民邓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户口未迁出且仍在该村小组生产、生活,尚属被告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平等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物权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被告村小组因部分土地被征收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依法应属于全体村民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3000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