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毒品还债 被判一年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慧 发布时间:2013-01-28 12: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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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 2012年1月1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驾车和习某从新余前往分宜县双林镇白树村,在返回新余途中,被告人张某将一装有冰毒的黄色芙蓉王烟盒子给习某,抵扣前一天在本市站前西路延伸段皇家主题宾馆打牌时向习某借的500元中的200元。
2012年4月6日,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新余市城南某宾馆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并从被告人张某的外套内缴获13小包可疑无色晶体,经鉴定,该可疑无色晶体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8118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贩卖毒品一次。并从其身上缴获了净重为4.8118克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