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酒醉偷金链 男子盗窃被获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3-01-28 12: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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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一男子在酒吧趁他人酒醉意识不清,将其黄金项链偷走,并到寄卖行将项链当掉。2013年1月17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新余市曼哈顿酒吧趁失主向某酒醉意识不清,将其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偷走,价值人民币17790元。第二天,被告赵某到分宜县“兴业理财寄卖行”将该项链以14000元的价格当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790,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