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权的价值检读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1-24 0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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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能动正在全国法院系统如火如荼地开展,能动司法不仅需要不断丰富司法实践探索能动的方式方法和实现路径;更需要正本清源,对其进行理论的深化和拓展。司法建议权作为一种能动司法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活跃在能动司法的舞台上值得我们去关注、分析和深入研究。司法建议权是指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执法不规范,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不依法经营面临法律风险和法律漏洞,公民不守法、理解法律有误的一种纠正性建议。司法建议虽然对被建议对象无强制约束力;司法建议虽然不能一劳永逸保证被建议对象的严格守法;司法建议虽然还不够成熟,在运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但是这并不能阻止对我们其研究的热情,无法构成对其理论深入的逻辑障碍。需要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权是为我国所独有,是我国对司法史的重大制度创新和贡献,司法建议权作为一种能动司法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应对司法疲软,司法软弱的理性制度担当;对缓解当下司法困境,创造性的开展能动司法仍有多重价值和意义。
司法建议权是司法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的重要彰显,司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重要举措;是司法应对社会新形势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建设的有机探索;是司法延伸审判职能,挖掘自身潜能、提升司法效果、司法效益外溢的制度表达;是司法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社会综治系统工程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探索出来的软性执法,司法能动是司法应对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柔性干预和嵌入。司法通过司法建议权的积极开展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通过对社会矛盾的柔性干预大大降低了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发生的概率。司法通过司法建议式的能动,总结审判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将企业可能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及时的告知提前化解潜在的风险,有效地避免了更多企业的法律理解误区和更大规模的法律风险滋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建议权是规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重要风向标,为司法与行政的互动架构了一个重要的平台。司法建议权的形式是缓和司法与行政权紧张关系的重要润滑剂,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开辟了新渠道,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人民法院通过总结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违法、不合法的行为,通过司法统计的形式归纳审判中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问题和规律及时地通过司法建议权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行政机关及时给政府行政提供合法性指引和规制,有力地保障了政府依法行政。另外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也在一个侧面为行政机关决策的合理性提供一个参考和借鉴,有利于提高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内容,强化政府决策内容的合理性,是政府进行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支持。
司法建议权是柔性司法的重要路径,是和谐社会的润滑剂,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争议。司法建议权通过法院以审判白皮书的书面报告形式向相关的守法单位、执法单位进行司法建议有利于为其合法性提供一个保护,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比如在一个重大建设工程中就其涉及的法律障碍、法律问题可能没有及时发现,而人民法院通过不断地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规律比普通的社会组织、施工企业更加丰富的法律风险规制经验、更加专业的法律适用研究,通过向重大施工项目、社会重大建设工程进行制度化的发送司法建议书,及时地对法律风险、法律困难、诉讼风险进行友情提示有利于强化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内容,既为其减轻了建设、施工的法律风险;也为政府投资的项目避免了损失,保护了国家财政免于浪费性投资。通过这种司法提前式的干预和介入,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进行友情提示既没有突破法院的中立角色,也很好地协调了社会矛盾,将社会运行的法律风险及时地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运行。
司法建议权对公民的运用和推广是践履司法亲民、爱民、为民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司法认同感,增进民众法律感情的重要途径,是法院开展对公民法律宣传和法律普及的新平台。司法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强化司法的公信力。法院在新法颁布,旧律适用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后通过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向民众宣传法律,通过个案展示法律理解的误区,集中提醒民众在守法的禁区,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演示也更直观让民众理解法律的界限和真谛,有利于法院开展对民众的普法工作。另外通过司法建议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进行提前自动履行和自我协商解决矛盾也是一项人性化的措施,有利于民众对法律的接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切实让民众感到司法的温度、感受司法的温馨,减除民众对司法、法律的抵触情绪、唤醒民众的守法意识从而培养民众对法律的感情,增进对法律的信赖,提升全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