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改革后涉林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以某市78份裁判文书为例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13-01-24 08: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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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逐步推进,我国的环境保护正在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和挑战。在林业产权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的森林环境保护都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和困难?本文试图从X市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角度入手和出发,对环境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阐释,并提出一些有益于司法实践的环境保护对策,以期促进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全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环境保护尤其是林业产权体制改革下的环境保护进行背景性的介绍;第二部分为基于裁判文书的实证以分析目前环境保护存在的趋势、特征及问题;第三部分为环境保护面临的窘状的原因力阐释;第四部分为如何强化环境保护进行一些路径上的探讨和对策的完善。本文的创新点和亮点在于利用法院案件信息与资料查找上的便利和优势,基于裁判文书的和对法官的走访座谈对涉林案件进行(全文共9865字)
一、背景的引入与考察
(一)环境保护的事态刻不容缓
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幅度推进,我们的环境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破坏。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但因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建设,我们的家园正在遭到超强度的破坏,根据统计,目前我国2/3的合流和1000多万公顷的农田被污染,农耕地水土流失面积已经达到4876万公顷[(1) 参见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载http://www.shuku.net/novels/zatan/xianjing/xianjing08.html,于2012年4月8日访问。](1),截止到2012年,新疆自治区沙化土地面积已经达到74.67万平方公里,占新疆国土总面积的44.84%,占全国沙化土地总面积的43.13%[(2) 参见:新疆土地沙化面积达74.67万平方公里 风沙每年吹走30多个亿,
载http://xj.people.com.cn/n/2012/0605/c186332-17109906.html,于2012年4月8日访问。](2)。由此看来,我国的环境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破坏和挑战,环境保护的形势或态势已经刻不容缓。
(二)林业产权体制改革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伴随《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出台,全国各地开始分别试点并逐步推进林业产权体制改革。江西作为林业产权体制改革的重点示范区和先行先试区,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04年结合全省林业发展实际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即——《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赣发[2004]19号)》。中央选择江西作为林业产权改革试点是有其客观原因的,因为江西是个林业大省和生态大省。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江西的林地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均居全国首位。选择江西作为试点,探索出一条林业科学发展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的林业产权改革路子不仅对江西的环境保护具有巨大保护的作用,亦对全国具有相当的示范和推广价值。但随着林业产权体制改革在江西的不断深入推进,林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和不协调现象开始逐步显现,林业环境的保护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进度,伴随着赣发[2004]19号关于深化林业产权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江西林业产权体制改革正式启动。根据江西省的官方统计,截止到2007年4月,林权制度体制改革主体改革工作基本完成[(3) 参见:林权改革两年基本完成 江西林业呈现四大巨变,载http://www.jxcn.cn/34/2007-6-4/30060@312470.htm,于2012年4月8日访问。](3)。至此,主体工程改革基本结束,后续的是林业产权体制改革的配套工程的跟进和逐步完善。
二、文书的实证与展开
(一)环境保护视域下的诉讼态势
1、诉讼态势:为了发现和证实笔者关于林业产权体制改革后出现的环境保护问题,笔者选择了对X市法院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江西省林业产权体制改革于2004年正式启动,2007年基本结束,07年开始扫尾和后续的配套工程建设。因此笔者选择五年为一个单元跨度,对X市法院2007年——2011年环境保护相关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五年内,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环境保护相关诉讼案件78件,从案件类型看,民事5件,占比为6.41%,行政1件,占比为1.28%,刑事72件,占比为92.31%(详见图1—1);从诉讼审级看,一审71件,二审7件,上诉率为9.86%;从破坏环境种类看,涉及林业环境保护72件,占比92.31%,城市环境污染6件,占比为7.69%。(详见图1-2)由此可以看出,X市环境保护的问题主要是林业环境破坏及林业环境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主要以刑事案件的形式显现,两者占比均高达92.31%。文书实证:基于上述诉讼态势的分析,笔者打算主要针对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实证性展开。笔者共收集到X市全市法院环境保护的林业环境及刑事犯罪相关案件数均为72件。在这72件刑事案件中,共有刑事被告人115人,平均每个案件的刑事被告人为1.6个左右。从犯罪主体的职业看,农民为100人,占比为86.96%。林业机关工作人员2人,占比为1.74%。林场场长1人,占比为0.87%。村干部5人,占比为4.35%。个体户1人,占比为0.87%。无业游民6人,占比为5.22%。(详见图1-3)从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看,文盲2人,小学文化34人,初中文化60人,高中及中专文化17人,大专文化2人。因此,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合计96人,占比为83.48%。(详见图1-4)从犯罪主体的户籍地看,本地户籍人口98人,占比为85.22%。外地市户籍人口13人,外省户籍人口4人,外市户籍人口合计17人,占比为14.78%。(详见图1-5)从犯罪主体的年龄段看,16—25周岁的为2人,占比为1.74%。25—35周岁的为23人,占比为20%。35—55周岁的为86人,占比为74.78%。即25周岁—55周岁的犯罪主体为109人,占比高达94.78%。55周岁以上的4人,占比为3.49%。(详见图1-6)从犯罪主体的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自首的高达102人,自首率高达88.67%,远高于其他刑事犯罪类型案件。从犯罪主体的判处罪种来看:判处盗伐林木罪的为47人,占比为40.87%。判处滥伐林木罪的为33人,占比为28.67%。判处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的为2人,占比为1.74%。判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3人,占比为11.30%。判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为2人,占比为1.74%。判处失火罪的为7人,占比为6.09%。判处非法采矿罪的为6 人,占比为5.22%。判处非法占用农地罪的为3人,占比为2.61%。判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为2人,占比为1.74%。(详见图1-7)从犯罪主体的量刑种类来看: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但为实际为缓刑的为64人,占比为55.65%。判处并处罚金的为93人,占比为80.87%。判处单处罚金的为17人,占比为14.78%。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为2人,占比为1.74%。判处管制的14人,占比为12.17%。判处拘役的9人,占比为7.82%。判处有期徒刑的为9人,占比为7.82%。(详见图1-8)判处任一主刑(包括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的为93人,占比为80.87%。
(二)环境保护呈现的趋势和特征
1、环境保护诉讼态势的刑事化明显,且在森林资源方面的保护压力较大,呈高发态势。从上述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X市环境保护的压力和挑战主要以刑事案件的诉讼态势显现,环境破坏涉刑案件高达71件,占X市环境保护涉诉案件的92.31%;并且环境保护的压力主要表现在林业资源尤其是林木的保护上。在78件涉及环境保护案件,有71件,高达92.31%的占比案件集中在林业资源的破坏上。当然这也与该市的自然环境与经济结构密不可分。因为X市地处我国森林覆盖率首位的中部J省,自然——林业资源比较丰裕,林业资源的保护压力也就比较大。从经济结构上分析,由于X市及其所处的J省经济普遍欠发达,自然工业化水平不高,城市环境污染及破坏不是很严重。而这从相反的角度凸显和印证了X市森林资源环境保护的任务较为艰巨。
2、环境保护的低文化挑战突出,环境破坏人无稳定工作及固定职业趋势比较显著,环境破坏人的文化程度较低,环境观念、法治意识淡薄。从上述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涉林犯罪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犯罪主体合计达到96人,占比高达83.48%.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与职业种类、环保观念及法治意识呈一定的正相关性,而且相互成为彼此的原因力形成恶性循环,构成互为因果的关系。因为文化程度不高,所以犯罪主体的职业多为农民或无业,而难以进入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收入也就不高,而且收入来源的稳定性差。因为农民基本上是靠天吃饭,年成好,可能种地的收入就较高。而一旦农业收成较差或家里收入较低,按照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常理推断,农民就可能越过法律的边界与栅栏去盗伐、滥伐林木以改善家庭收入或经济状况。此外,文化程度不高,自然——环境观念和法治意识也较为薄弱。很明显,当事人知识面有限,读的书不多,无法理解环境及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而且经济状况不好,更无法对环境保护的概念有所顾及了。饭都吃不饱,犯罪主体哪有闲心去思考环境保护的问题?此外,文化程度与法制观念也呈不同程度地正相关。即文化程度越低,往往其所显现出来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也较为淡薄。因为在以成文法为主的中国,毕竟法律还主要是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而读书不多的农民豆大的字都不识几个,怎能了解主要以文字形式为载体来显现的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与规定?
3、环境犯罪的中青年化显著,所涉及的犯罪高度集中,以盗窃林木、少批多伐为表现形式的滥伐林木犯罪的态势比较突出。环境破坏人为经济利益而破坏环境的故意性、主动性强,环境犯罪的经济性突出。从上述裁判文书的实证性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涉环保案件的犯罪主体主要以中青年为主,25周岁—55周岁中青年合计占到109人,占比高达94.78%。而从犯罪主体最终所判处的种类来看,也高度集中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罪两大犯罪类别,两者合计为80人,占比为69.57%。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都主要以犯罪主体故意或主动为基础,过失性犯罪较少。即涉林保护的刑事犯罪主要基于被告人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惜铤而走险,越过法律的边界与栅栏,去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被告人为经济利益而不惜践踏国家法律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可能是被告人好吃懒做,欲通过盗伐林木、非法采伐、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实现快速致富,或许是因为种地收成不高,依据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维惯性,被告人选择盗伐、滥发林木以改善拮据的经济状况。在此,我们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滥发林木不完全是由于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所致。因为林业局为了吃拿卡要,森林公安局为了完成收案数,故意在林木采伐的审批与许可上采取被告人多报,林业部门少批的形式,逼迫被告人陷入无奈犯罪的境地。因而,可以说涉林保护的犯罪案件多以被告人主动性、故意性为主,过失性犯罪不多,主要体现为放火锄草导致的失火罪。而且林木资源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被告人盗伐、滥伐林木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明显,犯罪的经济性态势很突出。
4、环境犯罪破案率高、自首率高,判处罚金率高,轻刑化趋势明显,且破案率与自首率、轻刑化存在一定的递进性因果关系。根据我们对林业局的走访、森林公安局的走访及刑事法官的座谈,涉林保护的刑事犯罪破案率非常高,几乎达到100%。这个一方面是因为林业犯罪案件作案手法简单,侦查技术难度小,另一方面与被告人的高自首率不无干系。因为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自首的人多,破案率自然也就大幅度提升。而正因为自首率高,审判机关在量刑上的轻刑化趋势亦非常明显。自首率高直接导致量刑的普遍轻刑化。一方面,被告人在事发后,了解自首可以减轻刑事处罚的规定后,会倾向于主动自首以期获得法院的减轻或从轻处罚。另一方面,森林公安局等侦查机关在了解犯罪嫌疑人为本村居民后,会主动到嫌疑人所在的村庄或社区通过村委会了解情况并要求村委会让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并承诺可以获取司法机关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点类似于美国的辩诉交易或存在花钱买刑的嫌疑。因为在说服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一般也会告知嫌疑人自首后多交点罚金就可以尽力减轻甚至免除监禁之灾。而且,公安机关也会在判前与审判机关做适当的沟通与协调,以形成嫌疑人自首并多交罚金——侦查过程中不费吹灰之力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柔性强制措施——审判机关判处减轻或从轻处罚——最终导致在林业环境破坏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自首率高,被判处轻刑率高,判处罚金多的循环怪圈。
三、原因剖析
(一)立法层面:刑事立法不够科学,导致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轻刑化及高发态势
我们目前刑事立法关于森林资源类犯罪的不科学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立法本身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形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脱节和立法过于粗线条赋予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森林资源类犯罪的轻刑化趋势明显。刑事立法的不科学性首先体现在刑法关于森林环境犯罪的规定。笔者以为以少批多伐为手段的滥伐林木行为不应当纳入刑法的调整框架,而应当对其进行除罪化处理。事实上,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不能有效制止少批多伐。而且因其在审判中常常轻刑化处理更是无法震慑当事人的少批多伐行为,不仅无法从根源上遏制少批多伐的行为,即刑法的规定基本是没有效益的,而且还耗损自身的权威与威信。林业产权体制改革后,除了国有林场,大部分林木资源都已经基本实现了包产到户,责任到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将滥伐林木行为纳入犯罪域。相当部分滥发林木行为并不完全是由当事人不懂国家法律、恶意采伐林木所致,林业部门的少批多伐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化合了这种结果的出现。刑事立法的不科学性还体现在法律关于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的规定过于粗线条,可操作性差,导致其赋予刑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为森林犯罪的轻刑化奠定了法律基础。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粗化,容易导致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致使审判实践中的裁判尺度和标准不统一,量刑很不规范。虽然,我国已经大面积、全面启动了量刑规范化的改革进程[(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作的《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工作报告》。](4),但量刑规范化也仅是限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常见的15种犯罪类型,而未惠及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的应用界面。
(二)执法层面:森林公安局内部考核制度不科学和部门利益驱使,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配合有余,监督不足。
林业部门往往对当事人报送的采伐数目采取缩量许可、折扣审批,而这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因为申请采伐的林木量未能达到期望值或设想值进而造成滥伐林木罪的高频态势。这不能排除作为林木采伐许可审批的林业部门存在对吃拿卡要的要求未得到满足而对当事方采取的公报私仇的嫌疑,当然主要还是与林业公安局的考核制度密不可分。在当下的体制设计中,林业公安局是一个特殊的管理架构,即林业公安局接受林业局和公安局的双重领导体制,两者的分野在于公安局负责刑事侦查等业务,而其他则主要接受林业局的领导管理。这种体制设置在实际运作中并不科学。因为森林公安局在法律业务上接受公安局的领导,就必然要遵守公安局的那一套绩效考评体系和管理运行规则。公安局为了证明自我的存在和扩大自身的权力,选择了对所有业务部门进行定量、定质的数字化考核。即所有的法律业务部门必须在一年内办理多少数量、质量的案件,森林公安局既然在法律业务上接受公安局的领导,也不例外。因此森林公安局必须在一年内侦破一定量的林业犯罪案件,不然在年终的公安考评体系肯定排在末位,甚至森林公安局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都存疑问。而既然林业局是森林公安局的上级主管单位,必然会向林业局求援以完成任务。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公安局不合理的考核制度设计逼迫森林公安局和林业局采取对当事人的林木采伐许可量多报少批的审批规则。多报少批则直接导致林木采伐申请人的要求无法得到满足,进而采取少批多伐的措施予以自我弥补。即这种不合理的考核指标设计逼迫森林公安局对林木采伐申请人引诱性的“钓鱼执法”。此外,部门利益驱使亦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因为当事人滥发林木,必然要接受刑法的制裁,就可能被判处罚金,而对被告人的罚金处罚是森林公安局经费来源的重要途径。因为补偿青苗费或林木的补种费基本上以财政的形式返还给森林公安局作为办案支出和办公经费。而多报少批诱致当事人少批多伐进而触犯刑法被判处滥伐林木罪并处予罚金,最终形成了森林公安局的一笔重要办公经费。当然这种多包少批——少批多伐——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的利益链条仅仅靠公安一家之力是无法顺当完成,还需要国家检察、审判机关的配合与支持。检察院、法院对于这种案子碍于面子和工作的联系和协调需要,也尽量互帮互助给足公安局“面子”,让其顺利获得罚金。因此,可以说这种不合理利益链条的形成,导致滥伐林木罪的高发态势,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亦是难辞其咎。在这个利益链条的生产过程中,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过于强调合作,配合有余而监督、制衡不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缺席,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亦没有进行足够的制衡。
(三)法外层面:经济结构不合理导致地区经济欠发达,文化教育事业落后,致使公众的文化素质不高,环保观念空白、法制观念淡薄。
X市及其所处的J省深居我国内陆,工业化水平较低,经济结构还处在一种以农耕为主、逐步工业化的低水平层次经济结构。经济结构不合理导致经济欠发达,自然就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与就业岗位,农民收入较低。而该市森林资源较为丰裕,老百姓也就难免依据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维惯性打上了对林木资源的主意了,滥发林木、盗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环境犯罪也就在所难免了。此外经济的欠发达,也导致财政收入较为紧张,无法提供更多的财政和资金投入到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去。文化教育事业落后,公众的文化程度和文明素养自然不高,环保观念空白、法制观念淡薄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这个因果逻辑关系,笔者已经在前文进行了交代,在此不再重复最赘述。另外,公众环保观念空白、法制观念淡薄不仅是在理论上可以证成的,实践中亦可以加以印证。根据我们对一线刑事法官的走访和座谈,在庭审过程中,很多被告人对自己滥伐林木行为的理解都与法律规定有较大出入。滥发林木人认为,自己砍的是自己种的树,自己经营的林场,没有什么问题,更不可能构成什么犯罪。而至于大面积开采林木是否会引发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环境灾难问题,不是其关心的问题,其认为环保主要是国家的事情,与老百姓没有多大关系。由此,公众环保观念的空白可见一斑。如若说当事人在开采林木资源知道事前去申请向林业部门审批许可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的话,那么大量的盗伐林木、非法开采、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行为则完全是因为其根本不了解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素养欠缺,法治意识淡薄。环保观念空白、法治意识淡薄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被告人大面积开采、盗伐林木,是促使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高发的又一原因力。
四、对策探寻
(一)刑事立法方面
完善刑事立法,建议将滥伐林木除罪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扩大量刑规范化的应用界面,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森林资源环境犯罪的高发态势,刑法功能的萎缩应当说是难辞其咎。我们以为,在打击该类犯罪的整个刑事司法流程中,刑法的机能被萎缩,甚至架空。因为根据前述的分析,森林资源环境犯罪的轻刑化趋向非常明显,以罚代刑的特征显著,刑法有滑向行政处罚法的危险。刑法最严厉的惩罚在于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也是刑法不同于其他法律所特有的机能。如果在处置森林资源环境犯罪时,总是以罚代刑或判处缓刑让被告人交点罚金了事,那干脆滥伐林木行为进行除罪化,将其排除出刑法的调整框架和范围。因为如若只需对被告人进行罚款,不仅无法发挥刑法的严厉制裁作用和其应有的震慑功能,行政处罚法完全也完全可以实现而无须劳驾刑法出马。因此在处置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时,笔者建议贯彻宽严相济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对其进行区分对待和差异化处理。比如对于以少批多伐手段滥伐林木等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行为进行轻缓化甚至除罪化,而主要让当事人植树造林以实现立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本意或初衷。而对于盗伐林木、非法开采、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行为则充分运用刑法权能进行严厉打击,以切实有效震慑该类犯罪分子,保护好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此外,我们以为扩大量刑规范化的应用界面,将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纳入规范量刑的视野,以规范该类犯罪的量刑,约束刑事法官正确、合理利用自由裁量权。虽然量刑规范化已经在全国法院系统大面积铺开,但其成果还未能惠及到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的场域。因此笔者以为量刑规范化的应用界面不当止步于目前指导意见所试点的十五种常见犯罪类型,而扩展至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中。目前,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量刑上轻刑化趋势明显,这与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量刑不规范是密不可分的。因此,笔者建议将量刑规范化的应用界面扩大至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的场域,以统一裁判尺度和规范量刑标准,遏制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越来越凸显的量刑轻刑化态势。比如在处理森林资源环境犯罪时,将量刑作为一个单独程序纳入庭审,公开量刑程序、步骤和方法,明确量刑的基准刑,在量刑时听取被告人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以防止量刑尺度不均,扭转量刑过度轻刑化的趋势。
(二)司法机关方面
改革森林公安部门的管理与考核体制,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内部之间的制衡。林业资源犯罪高发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其中森林公安部门不合理的绩效考评体制是重要成因之一。因此,为强化刑法对森林资源犯罪的打击功能,必须多方面着手,改革森林公安部门不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与管理体制是重要的方向选择。笔者以为,应当改革森林公安部门的管理体制,建议森林公安局与公安局管理上脱钩,废除对森林公安部门案件上的的硬性量化指标考核,实行柔性考评。森林公安部门应当进行职能转轨,森林公安局的职责应当转型为重点对林木资源的护理和管理,比如对林木的养护,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控制,送法下乡,强化其法制宣传和环保教育功能,让民众从认知上正确认识滥伐林木对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的巨大危害,让民众知晓盗伐、滥伐林木对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性,发动公众一起来防范森林火灾,保护林木资源,对其进行保护性的开采和利用,实现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良性循环。另外,还要加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之间的制衡功能,司法机关内部之间在注重协调与配合的同时,更加重视司法机关的内部制衡。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5)的规定,公检法除了具有配合的机能,更应当通过司法权的纵向分割实现内部制衡,防止森林公安部门以罚代刑,以诱导民众滥伐林木,进而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性开采,破坏生态环境。在制衡的同时,还需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6)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6)的授权和规定,其有权对森林公安、人民法院的不当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并通过发动抗诉、发送检察建议等形式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对于森林公安部门的辩诉交易、审判机关的量刑轻刑化甚至以罚代刑应当适时监督,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监督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打击重复性、恶性森林资源环境犯罪以实现刑法的机能。此外,目前鉴于目前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建议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庭,没有条件可以先行试点成了环保案件合议庭,待时机成熟时再组建专门性的环保法庭。成立专门性的环保法庭,一方面可以提升涉环保刑事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水平,探索和总结审判经验,另一方面实行专人专庭审理有助于统一量刑尺度,是人民法院应对环境保护越来越严峻挑战的必然举措。
(三)外部环境方面
大力开展经济建设和法制宣传,全面提升公众的文化素养、环保观念和法治意识,从根源上遏制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的高发态势。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的高发态势不仅有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等诸多原因力合成,而且有待改善的外部环境亦是重要的成因。既然该类犯罪的高发态势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和环境土壤所造就,那么我们除了在立法和司法进行反思和努力之外,亦应当追根溯源,从根源上铲除犯罪的经济基础和环境土壤,以从根本上扭转该类犯罪的高发态势,遏制该类犯罪,净化环境保护的外部环境,以实现对林木资源的有效保护。根据前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分析森林资源类犯罪在环境类犯罪处于高位运行的态势与该地区经济结构是密不可分。林木资源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村民因为生活贫困而对林木资源进行滥伐、盗伐是有其深刻经济基础的。因此,我们认为要铲除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的生成因子,就必须大力开展经济建设,发展社会经济,以改善民众收入和生活水平,或许民众就不会只盯着山上那几棵“摇钱树”了。而且只有搞好了经济建设,政府才有财政和精力投入到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和环保法制宣传的洪流中去,以提升民众的文化水平、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切断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的思想或认知基础。从本文第二部分的文书实证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环境犯罪的被告人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以初中文化以下为主)、没有固定职业或稳定的收入(农民或无业居多),环保意识薄弱(部分被告人认为其只砍伐了一些林木,而未破坏生态环境)、法治观念淡薄(相当部分被告人庭审中以自己不清楚法律规定、不了解滥伐、盗伐林木行为为犯罪行为而未自己做从轻、无罪辩护)。因此,环境犯罪尤其是森林资源类环境犯罪的高发态势是这些原因力合成的原因束所共同造就的。因此要遏制和扭转该类犯罪的高发态势,促进公民自觉保护林木,合理利用森利资源也就必须从这些原因力着手,以剪除环境犯罪的经济根源、认知误区和思想基础。
一点余论:苏力教授认为,结论并不很重要,结论很多时候只是很多论者为了体面性退出论证场域的战略或技术性策略而已[(7) 参见苏力:《什么是你的贡献》,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7)。限于笔者法学知识水平有限和学术训练不足,本文的论者方法可能非常粗糙甚至只是蜻蜓点水,本文的结论非常浅显乃至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在短短一万字内的框架,要将环境犯罪的问题和原因力进行发现并提出益于理论或司法实践的对策,对笔者来说实在是高难强度,难以驾驭,有力不从心之感。但笔者只想通过实证的视角出发,通过对森林资源类环境发展的剖析,以期可能为法学理论大厦的筑成增加点论证的素材和养料,为推动司法的健康发展做一些点滴、微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