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经典名言(十五)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刘维文 发布时间:2013-01-17 09: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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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
----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
罪犯已不再是绝对的反社会存在,不再是社会内部的寄生物,即不可同化的异物,而是社会正常生活的正常成分。
----[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对法律的无知不是违反法律的借口。这一实体性原则有时也以证据规则的形式表述:每一个人都被假定了解法律。
----[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为预防一个犯罪,抑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作为一个恐惧物的刑罚必须超过作为诱惑物的罪行。
----[美]边泌:《立法理论》
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
----[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
我们今天享有的思想自由,如果在禁止这种自由的清规戒律未被正式废除以前,没有人敢于犯禁,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在当时,犯罪就是犯罪,因为它触犯了当时人们意识中十分强烈的感情。然而,这种犯罪是有益的,因为它为后来越来越必要的改革预先做了准备。
----[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称之为恶的东西,不论道德上的恶,还是身体上的恶,都是使我们成为社会生物的伟大原则,是毫无例外的一切职业和一切事业的牢固基础、生命力和支柱;我们应当在这里寻找一切艺术和科学的真正源泉;一旦不再有恶,社会即使不完全毁灭,也一定要衰落。
[英]孟德斯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