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学术研究四题辨析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1-16 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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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本是司法职业人员,但当下很多法官却热衷于从事学术研究乃至法学理论研究。随着全国各级、各地法院学术研讨会及理论研究会会的盛行,法官从事学术研究在法院系统已经成为一种蔚然之风。但法官当否、能否从事学术研究却不是一个那么清晰、明朗与肯定的命题。因为法官作为司法职业人员,最主要的还是执法办案。法官之所以为法官,首先是因为其为审判人员,通过行使审判权审执案件,为社会定纷止争,向社会输出法律服务。法官让沉默的法律开口说话主要是通过行使审判权。这也是法官的立命安身之本,也是法官存在必要性与合法性的正当价值。认同法官当从事学术研究的法官会以为法官办案是一项文字性工作,需要对法理的分析与法条的钻研,而不能就案办案为噱由。因而法官当从事学术研究以研磨法理、钻研法条便利其执法办案,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反对法官学术研究的声音会以法官的首要任务和职责所在便是办案而不宜将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学术研究上。因为法官的学术研究必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法官用于执法办案的时间就必然减少。笔者以为法官当否、能否从事学术研究是个有趣的话题,亦是一个值得探讨和深究的命题。法官当否、能否从事学术研究及内在驱动机制均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一、法官当否从事学术研究。
笔者以为答案是肯定的。法官需要从事学术研究。从法官司法经验积累与理论梳理的角度看,法官从事学术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一方面法官从事学术研究可以梳理与积累司法经验。法官的饿司法经验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从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与摸索出来的。当然光有摸索还不够,法官的审判实践只是为审判经验的积累提供了必要的素材,而经验的梳理还需要法官就案情进行探究或延伸性研究以发现司法的内在机理,总结同类案件的相似问题或发现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难问题。另一方面,法官从事学术研究是对法律适用、法律运行状态评价的必要基础工作。因为缺失了学术研究,案件当如何适用法律,法律当如何进行选择将无所依靠。法律的规定本身即是模糊与高度抽象的,而社会现象却是千变万化与具体实在,立法无法遇见未来发生的现象与事实,亦不能全盘囊括、具体规定每一个案件的具体适用情况,因而必然要借助学术研究的辅助之手,法官才可准确找法、适法。法官的执法办案本是想一项文字性的研究型工作,需要法官对法理展开研究、对法条适用的研磨,因而法官应当从事学术研究以弥补立法之缺陷,发现法律之漏洞,通过运用价值分析、司法方法对法律进行判断与选择,促进法律的准确适用。此外,笔者以为开展学术研究还是建设性学习型法院,塑造学习型法官队伍的重要基石。法官从事学术研究总比法官吃吃喝喝、碌碌无为强,起码可以将法官从繁忙的公务应酬中解脱出来,把法官从碌碌无为中来回来潜心研究法律、探讨法理。法官普遍性从事学术研究有助于营造和倡导法官读书、钻研的氛围。因此,笔者以为法官从事学术研究是必要和正当的。当然笔者并不以为从事学术研究就是为学术而学术。法官从事学术研究还要避免两个陷阱。一是不能为研究而研究。不能为了博领导喜好或求职级晋升而脱离审判实践闭门造车或无病呻吟。二是法官从事学术研究当适当控制时间与合理分配精力,而不可抛弃执法办案的主业荒废法官的主业。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不可取。我们倡导法官结合案件与司法实践开展必要的学术研究,但是反对法官一股脑儿钻进故纸堆里研究而荒废审判的主业。
二、法官能否从事学术研究。
法官当然可以从事学术研究,完全有条件、有能力从事学术研究。案件审理情况与司法数据、审判运行态势是法官学术研究的第一手资料与研究宝库。法官应当将纷繁复杂的案件作为学术研究的一座富矿进行深层次挖掘与开采。法官从事学术研究并不缺乏研究资料和素材。这是法官可能从事学术研究的必要条件。而法官具有研究能力则是法官素质所使然。法官是法律的精英群体,是国家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这个群体不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与专业训练,亦有对法律研究的时间与精力。学术研究需要研究者具备一定的学养,包括对研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研究方法的研习与掌握、研究思路的思索与厘定。而随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法官不仅具备了较高的学历与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还是掌握了一定研究方法、接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精英。因而从研究条件与环境的制约因素来看,法官具备基本的学术研究能力,完全可以从事对法律的研究性工作。法官接触的具体案件是一座源源不断、永不枯竭的学术富矿,值得深度挖掘与开采。法官接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为其研究奠定了必要的研究基础。因此,笔者以为法官完全有条件、有能力从事学术研究,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剥离、对法条的研判分析、对法理的检思与探讨自己助推法治社会建成、法律完善应有的贡献。
三、法官为啥从事学术研究。
法官为啥要从事学术研究是一个对法官学术研究活动内在驱动的反思与检讨。法官从事学术研究有很多原因,包括体制与个人的原因,涵盖了法官爱好与审判实践的需要。从宏观上来鸟瞰,法官个体的学术研究是法院开展理论研究与学术探讨下的缩影。各级法院对学术研究的倡导与学术研讨活动的组织与开展是法官学术研究的体制驱动。法官喜好理论研究,钻研法律是法官个人的职业偏好,而法官为职级晋升而从事学术研究则是法官开展理论研究的深层次利益驱动机制。当然,从现实原因看,法官从事必要的学术研究是为提升审判质量,将案件办好的基础所造。即综合来看,有些法官从事学术研究完全是出于执法办案的审判实践需要或法院倡导学习型队伍建设的外在驱动力,这时,法官从事学术研究是一种被动的利益驱使与机制引导,而法官出于职级晋升或个人喜好研究法律,以便满足自己的研究需求或便利未来职务级别的晋升则是一种内在的诱因驱动,体现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因此法官从事学术研究既是内在利益(包括精神与物质)的诉求,亦是外在的体制驱动,既是一种从远培育学习型、专家型法官的发展规划,亦是现实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
四、法官如何从事学术研究。
前文已经分别分析论述了法官当否、能否及为何要从事学术研究,回答完这些问题,我们还需要回到法官学术研究的原点,检思法官当如何开展具体的学术研究,实现研究的初衷与目的。首先,法官的学术研究不可偏离丰富的审判实践,应当围绕法律、结合案情开展相关或延伸性研究,促进案件的圆满解决与社会矛盾的成功化解而不可偏离法律、审判的主轴线无病呻吟或闭门造车。这是法官从事学术研究最深层次的潜在原因与审判实践的客观需要使然。其次,法官从事学术研究当接受基本的学术训练与学术涵养。与专家学者一样,法官开展学术研究当需要掌握一定的研究工具、采用一定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进行、遵循研究的学术规范,而不能胡乱研究或研究成果不遵循任何的学术规范无法与学院派学术进行任何对话。法官最终的研究成果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与格式规范将其以文字的形式表述而展现给读者。这就需要法官在研究之前做好必要的功课与训练。比如对研究方法的判断与选择,研究工具与手段的使用,比如田野调查法、访谈法、理论综述、必要的数据统计与资料分析等。再次,法官的学术研究应当紧密结合法官的审判实践,坚持实务导向。这是法官开展学术研究与专家学者的法律研究最大区别,法官学术研究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更好地执法办案,能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因此法官学术研究应当脱离纯理论式研究,坚持自身的司法导向与实务品格。法官在研究之前就应当预计该项研究成果的价值,能否有助于自身审判能力的提升,能否为法院领导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考。判断法官学术研究成果的价值及研究的生命力便是对研究成果对审判实践的指导、对司法决策的参考。因此法官的学术研究必须最终要能进行转化为审判力,如若不是,法官的学术研究亦只能抛入历史的故纸堆里被淹没。在研究成果出炉之后,我们必须想方设法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丰富法官学术研究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