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风采 > 法官手记
开门立法,吸纳公众参与有利于提升立法质量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1-05 10:58:47 打印 字号: | |
  2012年,我市首次开展立法项目有奖征集活动,鼓励市民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出立法项目建议。今后,我市还将探索建立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后评估、立法社会风险评估等制度,最大限度地吸纳公众意见。公众参与立法和决策或将成为“惯例”。据介绍,未来,我市还将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包括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特别是风险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1月5日合肥晚报)

  开门立法,吸纳公众参与有利于集思广益,为立法的科学化打好基底。立法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立法需要充分的调研、周密的论证以收集立法资料和保障立法自身能够适应国情。而吸纳公众参与是一项省时、省力的立法调研,有利于听取公众的看法和意见,吸收民间的智慧以保障立法自身的科学性。众人拾柴火焰高,吸纳公众参与亦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缺失了公众参与,失去了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我们很难不怀疑立法自身的科学品味。希望在以后的立法中多点公众参与,通过征求意见式的公众参与切实为立法吸取公众看法提供一个合理的制度渠道,为民间法转化、上升为国家法开辟一个有效路径。  

  开门立法,吸纳公众参与有利于增强立法的正当性,是立法民主化的必然要求。立法只有经过了民众的同意和参与,才能论证自己的正当性。缺失了公众认同和参与,不仅立法无从被民众知晓,亦不利于其自身的推广与贯彻、执行。虽然民众参与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反映自己的意见。但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立法资料、听取公众看法有利于弥补代表制度使立法信息传递失真的不足,让立法更加阳光、更加民主。虽然《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只是一个部委规章而非严格的法律,但因其涉及到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吸纳公众参与、开门立法有利于直接听取农民等当事人的看法,注意立法各个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及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农民等直接相关利益主体的立法不在场,我们很难怀疑广大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与平衡 。

  开门立法,吸纳公众参与是遵循立法法要求,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在需要。根据立法法第五条“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规定的立法民主原则及立法人民性原则,立法吸纳公众参与是遵循立法法内容的必然要求。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和执行,法律若无法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落实,再科学、先进、完美亦只能是凋谢的玫瑰而无生命力。吸纳公众参与,听取公众的看法不仅是贯彻立法法基本内容的题中之义,亦有助于立法自身的被认可、推广与贯彻。因为开门立法本身即是一个普法、民众接受立法内容的过程。开门立法为公众知晓立法提供了一个平台。据著名立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周旺生的统计,截至2010年3月中国虽然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已经达到200多件,地方性法规更是将近8000多件,但真正有效实施和运行的只占20%的比例。法律只有被充分运用起来才能体现其价值,法律体系的重在落实与运行。法律若不被公众知晓,法律自身的贯彻和执行又何从谈起呢?因而立法需要敞开大门,吸纳公众参与以提升自己的品味、水准。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