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为琐事互殴 双方均承担主责
作者:分宜县法院 钟小魏 发布时间:2012-12-06 10: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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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分宜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审结一起健康、身体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钟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6758.02元的60%,判决原告陈某(反诉被告)赔偿被告钟某(反诉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73.98元的60%。
2012年7月29日,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因是否说过对方坏话在该村祠堂内发生争执并引发冲突,双方均有受伤。受伤后,原告在分宜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938.02元,被告在分宜县中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73.98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008.12元;被告应诉后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333.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打伤原告,故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亦打伤被告,故原告对被告造成的损失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双方对于冲突的发生均具有过错,因此,依法可以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故对原告的受伤由其自身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对被告(反诉原告)的受伤由被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原告(反诉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