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烟花炸伤眼睛,无发票索赔受阻
作者:分宜县法院 周兵 发布时间:2012-12-05 11: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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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法院网讯 发票作为我们购物的凭证,在没有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它或许可有可无,但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它将是一把维权的利刃,引领当事人向最终的销售商、生产商索赔。分宜法院11月27日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案件。
今年春节,原告姜小军在本村庄观看烟花放射时,因同村村民姜桃生燃放的烟花突然倾倒,右眼被炸伤,原告姜小军经法医学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该烟花经宜春市烟花质量鉴定所鉴定,存在质量问题。事后,原告与姜桃生一起找万载的经销商刘大明与烟花包装所示的生产厂家索赔,但经销商与生产厂家均不认账,而姜桃生在购买过程中又未向销售商索要正规发票,维权之路受阻。法院受案后到万载实地调查,顺蔓摸瓜,发现作为生产厂家的万载某烟花厂未进行工商登记的黑作坊,所用的包装也是自行设计,承办法官以此为突破点,形成调查笔录,经经销商刘大明指认,迫使该烟花厂最终承认涉案烟花是其生产,并在法院组织下与原告姜小军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提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向相关经销商索要发票,避免发生索赔无门的情形。